成都信息工程公司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遵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成都信息工程公司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申请、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由员工工作处会同各公司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公司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没有重修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公司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集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员工工作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公司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员工申请
在公司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公司向员工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员工向所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附乡镇以上贫困证明复印件),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公司初评
公司在员工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严格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2.员工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3.根据公司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公司员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评定出本公司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公司处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员工工作处。
第十二条集团评审
员工工作处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公司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公司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员工建议名单,报公司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集团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按月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员工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各公司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受助者资助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受助员工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公司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